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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马河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乌马河区,是黑龙江省伊春市下辖区,位于伊春市西部,地理坐标跨北纬47°19′00″~47°57′00″,东经128°35′10″~129°12′57″。境内边界线全长264千米,乌马河区(局)为伊春市(林管局)管辖下的政企合一体制行政区(局)之一。东与美溪区隔山相望,南与南岔区、带岭区接壤,西与翠峦区、铁力区毗邻,北与友好区、上甘岭区、五营区相连。2014年,乌马河区总面积为1225.3平方千米。辖1个街道,3个林场、9个经营所;2014年,乌马河区总人口3.7万人;2014年,乌马河区生产总值实现96350万元。乌马河区为丘陵低山区,境内山峦起伏。气候属寒温带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630毫米,平均气温1.6℃,最高气温达32℃,最低达零下42℃,无霜期115天左右。截至2006年,乌马河区辖1个街道,3个林场、9个经营所;分别为∶乌马河街道1个街道;伊敏林场、西岭林场、青山林场3个林场;伊东经营所、东方红经营所、翠岭经营所、河北经营所、育苗经营所、安全经营所、伊青经营所、前进经营所、伊林经营所等9个经营所。